《正義論》
  作者:(美)羅爾斯 何懷宏 何包鋼 廖申白 譯
  出版社: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2009年7月
  定價:58.00
  本書以洛克、盧梭和康德的社會契約論為基礎,論證西方社會的道德價值,反對傳統的功利主義,認為正義是社會制度的主要美德,就像真理對思想體系一樣;非正義的法律和制度,不論如何有效,也應加以改造和清除。羅爾斯還認為,正義與社會合作密切聯繫,應當區別對制度來說的正義原則和對個人來說的正義原則。
  自政治哲學家羅爾斯的《正義論》出版之後,西方政治哲學界掀起了正義理論的研究熱潮。很快,這股熱潮向全球學術界蔓延,時至今日,正義理論仍然是政治哲學中的重要議題,也是普通公眾關註的焦點問題。本報特約學者劉軍梳理了有關正義理論所引發的相關研究和爭論。
  一、 “正義”的復歸
  正義(Justice)——以蒙眼、一手持劍、一手持天平的女神形象現身的古典哲學家們長期珍視的美德——19世紀以來在道德哲學和政治哲學領域曾經一度沉寂。1971年,美國學者、哈佛大學教授羅爾斯(John Rawls,1921-2002)出版了《正義論》一書,將正義重新帶回了當代哲學研究的中心舞臺。(《正義論》)
  羅爾斯在《正義論》中開宗明義,其“態度強烈”的宣稱至今值得銘記:
  正義是社會制度的首要價值;
  法律和制度,不管如何有效率、有條理,只要不正義,就應予以改造或廢除;
  每人皆擁有一種基於正義的不可侵犯性,此不可侵犯性即使以社會整體利益之名也不可踐踏;
  正義否認為了一些人分享更大利益而剝奪另一些人的自由是正當的,不承認許多人享受的較大利益能補充強加於少數人的犧牲;
  故此,在一個正義的社會裡,平等的公民自由是確定不移的,由正義所保障的權利絕不受制於政治交易或社會利益的權衡。
  《正義論》開篇這幾行斷言,凝聚了該書論點之精粹:權利優先,平等可欲。同時,這幾行簡短、有力、如同宗教誡言或憲律宣言的文字也體現了該書的理論旨趣:論題莊嚴,志向偉大。
  《正義論》全書此後的內容,可以說均是圍繞開篇的論斷而展開的精緻論證和精細擴展。羅爾斯認為,正義的對象是社會基本結構——即用來分配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劃分由社會合作產生的利益和負擔的主要制度。羅爾斯把正義理解為“作為公平的正義”,提出了兩個基本的正義原則。第一個是“平等自由原則”:每個人都應擁有最廣泛的平等自由。第二個是“機會平等和差別原則”,即社會和經濟的不平等應如此安排:(1)適合於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2)職務和地位平等地向所有人開放。這些原則之間存在優先次序,即平等自由原則是第一位,機會平等原則是第二位,差別原則是第三位。
  “平等自由原則”主要涉及確定與保障公民的平等自由;“機會平等和差別原則”涉及社會及經濟不平等的制度安排,大致適用於收入和財富的分配,以及權力地位和職務等向所有人的平等分配。而正義原則優先次序的規範,則保證只有在滿足了對於基本自由權利的保障之後,才能進行第二原則的經濟利益的分配平等、分配正義。簡單地說,就是權利須優先,平等方可欲。
  羅爾斯的正義論,在保障公民自由權利的前提下,體現出對於實質平等、事實平等的追求。羅爾斯挑戰了此前主流的功利主義正義觀,提出了普遍主義的道義論正義觀。他強調給予社會經濟競爭中的“最不利者”以實質平等的機會,為此需要以“分配正義”對弱勢群體進行補償和傾斜,以便維持平等進入社會資源、社會競爭的機會均等原則。
  羅爾斯這種社會民主主義的理想,在當時“民權運動”轟轟烈烈、 “平權運動”此起彼伏的美國,可謂既是時代的反映,又是時代的總結——儘管羅爾斯一直保持著抽象玄遠的理論姿態,遠離著喧嘩亂世的塵囂。
  二、“正義論”的批判者
  《正義論》出版後,在美國乃至歐洲學術界、知識界引發了長期、持續的爭論,其中既有來自自由主義陣營內部的質疑者、修正者,也有來自於社群主義等陣營的批判者、反駁者。
  來自自自由主義陣營中的批評者,最有名的是羅爾斯的哈佛同事諾奇克。1974年,諾奇克出版了《無政府、國家與烏托邦》一書,提出了“極端自由主義”或稱“自由放任主義”的正義觀。他把正義理論建立在權利之上,認為個人財富只要符合持有正義——個人“持有”財產的來路是正當的,符合正義的獲取原則和轉讓原則,那麼國家無權加以剝奪。(《無政府、國家與烏托邦》)
  諾奇克主張權利是首要的正義;國家除了擔當“守夜人”、“最弱國家”,維持基本的市場和社會秩序之外,不得動用國家權力參與具體經濟社會事務,插手社會財富的再分配。羅爾斯所主張的國家參與再分配的社會經濟平等的主張,在諾奇克看來,是對個人自由權利的侵犯和干涉,是明顯的不正義。
  來自社群主義的批評者主要包括麥金太爾、桑德爾、沃爾澤等人。麥金太爾通過對正義與實踐合理性的歷史考察,試圖證明存在著多種正義而不是一種正義,同時,沒有普遍適用於一切時代的正義觀念。羅爾斯所代表的當代自由主義的正義理論也是歷史性的,其所宣稱的普遍主義立場是站不住腳的。(《誰之正義,何種合理性?》)
  沃爾澤從分配的角度對正義進行了研究,提出了“多元正義”“複合平等”的概念。(《正義諸領域:為多元主義與平等一辯》)沃爾澤指出,正義存在於社會物品(社會善)的分配之中,不同的社會物品應遵循不同的分配原則。他總結了三種不同的分配原則,即市場交換、需要與應得。不同的社會物品應遵循不同的分配原則,此即多元正義、複合平等。
  社群主義的另一個代表人物桑德爾,則從道德主體、分配原則、社會契約等角度展開論述,分析了以羅爾斯為代表的“政治自由主義”學說的偏頗,並據此提出了“正義內在於善”的思想。(《自由主義與正義的局限》)在桑德爾看來,正義不可能是社會制度的首要美德,正義是內在於善的。但是有些論者認為,桑德爾對於羅爾斯的理論存在誤讀,在“權利優先於善”和“權力獨立於善”之間預設了論辯的“稻草人”。
  三、“正義論”持續的影響
  儘管面對著來自各種陣營的質疑和挑戰,羅爾斯的《正義論》的影響仍然極其深遠。《正義論》出版二十年後,已經出現了所謂“第一波”和“第二波”的羅爾斯派學者。第一波包括丹尼爾斯、尼爾森和波吉等人;第二波包括歐金、哈南、 沃爾澤以及羅蒂等人。
  當代一些最重要的理論家,仍然在與羅爾斯的理論對話。印度籍經濟學諾獎得主阿馬蒂亞·森2009年出版的《正義的理念》一書仍然題獻給羅爾斯,儘管其理論則是與羅爾斯截然不同的“比較論”路徑。(《正義的理念》)
  森採取的“比較論”路徑源自斯密、孔多塞、馬克思、穆勒等人的傳統,併在社會選擇理論中得到了發展。森認為,通過“比較論”方法,可以識別非正義,並比較相對的正義,而不必汲汲於追求絕對的正義共識。同時,森認為正義理論還應該超越民族國家的範圍,擴展至“全球正義”領域,致力於討論推進世界上的正義,消除非正義。森的這一觀點,與試圖將羅爾斯的“正義論”(尤其是後期羅爾斯的《萬民法》所體現的旨向)擴展至國際正義領域的努力互相呼應。
  四、政治的正義性
  羅爾斯的理論經歷了長期的質詢考辨,後期羅爾斯也因為回應批評,不斷進行理論的修正、發展。正如德國學者郝費所說,早期羅爾斯在《正義論》中的部分普遍主義傾向的論證有“敷衍了事”之嫌。但郝費對於羅爾斯恢復了正義主題在道德哲學尤其是政治哲學中的中心地位,予以高度評價。(《政治的正義性——法和國家的批判哲學之基礎》)
  郝費在《政治的正義性》中亦開宗明義地指出,政治中首要的道德原則應該是正義。法與國家倫理學所從事的道德評價,並不是外在於、強加於法與國家制度,而是法與國家制度所固有的,因為人們總是會問:“現存制度是否是好的,是否是正確的”。要回答這個追問,人們需要一種超越現存政治制度之上的道德上的保證,此即正義——國家的統治必須是道德的;法與國家倫理學的主導思想必須是正義。
  郝費在《政治的正義性》中對於“政治正義”“政治倫理”的追問與強調,可以看做是對羅爾斯的遙遙致敬。
  □劉軍(學者)  (原標題:溯源 《正義論》以來的正義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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