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黎蘅)昨日,《廣州市公共圖書館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修改稿)提交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進行第三次審議,明確“公共圖書館不得將館內場地提供給第三方舉辦商業性活動”。
  有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媒體對海口、南昌等地圖書館場地違規出租的事件進行報道後,引起了社會廣泛關註。對此,修改稿增加了一款規定,明確“公共圖書館不得將館內場地提供給第三方舉辦商業性活動。舉辦公益性活動的,不得影響用戶對公共圖書館的正常使用”。  (原標題:圖書館擬拒絕商業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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